社会保障兜底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无劳动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这类家庭包括因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无法通过劳动获得收入的家庭。
因残重度贫困的家庭:
主要劳动力为一级或二级残疾人,或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因病重度贫困的家庭:
主要劳动力因病(含慢性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需继续治疗的家庭。
因灾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度贫困的家庭:
因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重残等致贫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重度贫困家庭:
这类家庭因某些无法抗拒的原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通过常规手段脱贫。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重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家庭成员,且家庭成员中只有一个劳动力且收入微薄,医疗费用长期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的家庭:
这类家庭因家庭成员中有多个重度残疾或重大疾病患者,导致家庭经济负担沉重。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具有当地常住户籍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特困供养人员:
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
重度残疾人: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这些兜底措施旨在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防止他们因疾病、残疾、老年等原因陷入深度贫困。政府通过一系列社会保障政策,如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为这些群体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