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质保金的标准主要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具体的标准和细节:
质保金比例
建筑工程质保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
对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质保金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左右。
预留方式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质保金的使用和返还
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如果不尽此义务,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剩余部分在质保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支付。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利息问题
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合同质保金的标准主要是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比例则为5%左右。具体的质保金比例、预留方式、使用和返还方式以及缺陷责任期等细节,应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