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类型是指 根据法人的设立目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和业务范围等因素对法人进行的分类。在我国,法人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益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应当设立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更换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成员等职权。
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
特别法人:
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特别法人取得法人资格后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公法人与私法人:
根据法人的设立行为及所依据的法律,公法人是处理公共事务为目的设定的法人,如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私法人是处理私人事务为目的设立的法人,如公司、合作社、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
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这是根据法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的分类。公益法人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如非营利组织;营利法人则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由社员组成的人合组织体,有有意思机关;财团法人则是由捐助人出资成立的法人,没有社员,有财产管理机构。
这些分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法人的性质、职能和权利义务,便于在法律实践中进行准确的法律适用和纠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