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四期保护是指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这是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体力状况,为保障她们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提供的特别保护措施。具体包括:
经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孕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有流产先兆、习惯性流产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医疗机构证明,本人提出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适当安排。
产期保护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哺乳期保护
哺乳期每天有哺乳时间,具体时间和安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
这些保护措施旨在确保女职工在特殊生理期间能够安全、健康地工作,同时也有利于保障下一代的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