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医疗保障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由国家按照规定保障。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有相应的保障措施。
残疾军人还可以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规定。
就业与生活福利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解除劳动关系。
退役后就业的残疾军人,在招收录用或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时,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交通与旅游优惠
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可以享受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及民航班机的优先购票及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在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时,可以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规定。
生活福利
根据伤残性质和等级,发给伤残军人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
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可以领取伤残抚恤金。
其他优待
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残疾军人,现役军人由军队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对需要长年医疗或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可以集中供养。
以上信息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整理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