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凶伤害他人:
涉及雇佣他人进行伤害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不宜通过调解解决。
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
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的打架事件,通常涉及严重的犯罪活动,不适合通过调解处理。
寻衅滋事:
无故挑起事端,肆意挑衅,破坏社会秩序,不适合调解。
聚众斗殴:
多方参与、有组织的斗殴行为,影响恶劣,不宜调解。
累犯:
有多次违法记录的人,其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合通过调解处理。
多次伤害他人身体:
反复多次对他人实施伤害,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不宜调解。
存在聚集性斗殴或寻衅滋事的行为:
这类行为具有群体性和连续性,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不适合调解。
多次从事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行为人屡教不改,违法行为频繁,不适合通过调解处理。
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再次对另一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遵守调解协议,再次实施违法行为,表明调解无法解决根本问题。
在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逸的:
违法嫌疑人在调解期间逃避法律责任,调解无法正常进行,不宜调解。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当事人拒绝调解,表明其不愿意通过非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理。
施暴行为严重到对他人生命安全构成威胁,或屡次施行暴力行为:
这类行为已超出调解的范畴,必须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严惩。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或挑起争端而进行的暴力行为:
这类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不适合通过调解处理。
综上所述,这些情形下的打架事件不宜通过调解处理,而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