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司法是指 由非正式的司法机构或人员进行的司法活动。这些机构或人员通常不具备正式的司法权力,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处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或者对某些争议进行裁决。准司法机构可能包括仲裁庭、调解委员会、行政复议机关等。准司法活动具有非正式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与正式的司法活动相比,其设立和运作可能不遵循严格的司法程序和规则,但在解决争议和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准司法还可以包括行政司法行为,即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具有相应法律效应。行政司法是一种“准司法”,它属于“社会司法”的范畴,社会司法不仅包括社会组织化解纠纷的活动,还应包括行政机关解决行政纠纷和处理行政违法的活动。
综上所述,准司法是一个涵盖多个非正式司法机构和行为的广泛概念,旨在提供类似司法的服务和功能,但并非正式的司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