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属于 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来说,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监督管理规章,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或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部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规章、规定,并报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严格执行矿产储量核减的审批规定。
此外,矿山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是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执行相关管理办法负有职责。
综上所述,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