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无效是指 仲裁协议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约定不明,且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
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当仲裁协议无效时,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此外,仲裁协议的无效或失效使得仲裁协议不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对法院和仲裁机构也产生相应的影响。